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面對日益復雜的生態環境問題,僅依靠傳統行政手段或單一法律規制已難以有效應對,亟須構建一個融理論引領、文化認同與國際視野于一體的綜合性生態環境法治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善于融通馬克思主義的資源、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資源、國外哲學社會科學的資源,堅持不忘本來、吸收外來、面向未來。”這一重大要求,不僅為新時代環境法學理論創新提供了世界觀與方法論,也為青海推進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提供了重要實踐引領。我們要把堅持馬克思主義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統一起來,結合新的實踐不斷作出新的理論創造,認真實施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積極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綠色低碳轉型等地方立法,實施最嚴格的生態環境治理制度,推動生態環境治理制度重塑、流程再造、綜合集成,以“法治之盾”護生機盎然,夯實守護綠水青山的法治根基。
一是以馬克思主義自然觀為引領,筑牢青海生態環境法治的理論根基。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不僅致力于建設美麗中國,而且致力于建設清潔美麗的世界;不僅是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也為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之路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類只有遵循自然規律才能有效防止在開發利用自然上走彎路,人類對大自然的傷害最終會傷及人類自身,這是無法抗拒的規律。”這就要求我們,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放到中國式現代化的顯著位置,致力于實現生態化和現代化共融共贏。青海在打造生態文明高地進程中,必須結合馬克思主義自然觀,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立法、執法、司法全過程,使之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制度與實踐行動。在立法層面,需以“生態優先”為核心導向,完善地方性生態法規體系;在執法層面,需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執法導向,強化生態環境執法的剛性與精準性;在司法層面,需以“可持續發展”為司法目標,推進生態環境司法專門化。唯有如此,才能將理論指導轉化為治理效能,讓高原的生態底色在法治護航下愈發鮮亮。
二是以本土優秀傳統生態文化為助力,強化對青海生態環境法治的文化認同。生態文明建設強調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這一理念與青海傳統生態文化高度契合。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青藏高原各族人民積淀形成了獨特的生存智慧,孕育出鮮明的生態文化氛圍與實踐效應。尊重自然、保護自然已內化為文化倫理,經各民族世代傳承,通過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最終構建起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態文化體系。這些蘊含樸素生態倫理與實踐智慧的文化成果,正是青海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可依托的“本土資源”。環境法學研究表明,法律的有效實施離不開社會文化的認同,當法律與本土文化相契合時,其執行力與公眾遵從度將顯著提升。因此,青海生態法治建設需通過“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將傳統生態智慧與現代環境理念融合、轉化為地方生態環境治理規則,以行為規則的形式彰顯、固化社會積淀的生態共識;同時在地方性法規中強化生態文化的培育與弘揚功能,通過立法轉化、制度重構、價值滲透等機制激活傳統生態文化,從而深入促進社會認同。
三是以國際可持續發展成果為借鑒,拓寬青海生態環境法治的實踐路徑。作為國際環境治理的重要參與者,中國已批準加入30多項與生態環境相關的多邊公約或議定書。青海作為中國生態保護的“前沿陣地”,需在融入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全局的前提下,主動吸納國際可持續發展成果。一方面推動本土生態法治與國際規則接軌,另一方面為全球高原生態保護提供“青海案例”。為此,青海應積極借鑒國際生態保護法治領域的先進理念與實踐經驗,將世界可持續發展的優秀成果轉化為本土治理動能,助力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持續進階。在具體路徑上,可合理吸收國外環境立法中標準設定、許可管理、評估監測、保護區劃等制度優勢,構建“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的法律規范體系,形成既契合青海省情又遵循生態環境科學規律的制度框架,以此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與氣候變化應對,為全球生態保護貢獻具有青藏高原特色的法治方案。
進入新時代,青海獨一無二的生態價值更加凸顯,“國之大者”的生態責任更加重大,蓄勢待發的生態潛力更加充沛。青海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是一項關涉多維度、多層次的系統工程,必須立足于青藏高原獨特的生態現實與保護需求,通過有機整合古今中外各種資源,實現多元資源的理性融通與協同創新。以馬克思主義自然觀為理論指引,確保生態法治建設的正確方向;以本土優秀傳統生態文化為內在賦能,增強法治的文化認同與群眾基礎;以國際可持續發展經驗為外部借鑒,拓寬生態法治實踐的路徑與視野。這三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彼此支撐、聯動發力。馬克思主義自然觀為生態文化的現代轉化與國際經驗的合理吸納提供理論依據;本土生態文化為馬克思主義自然觀的具體實踐與國際經驗的本土化融合提供文化場域;國際可持續法治成果則為深化馬克思主義關于人與自然、生產和生態辯證統一關系的認識,將德治與法治緊密聯系,與本土文化創新實踐充分結合提供有益參考。未來青海應從系統整合多種資源、完善地方生態立法體系、強化執法與司法保障、強化生態法治宣傳教育等多方面持續發力,構建既體現青海地域特色、又符合國家戰略需求的生態環境法治體系。該體系不僅有益于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為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提供制度支撐,更為以改革精神推進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青海智慧與力量。
(作者單位:青海省社會科學院政治與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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