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江源新聞客戶端訊 9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青海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條例》的修訂背景、過程、意義及主要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
此次修訂旨在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適應老齡事業發展的新要求。修訂后的《條例》從原來的5章38條擴充至8章55條,內容更加全面,針對性更強。
居家養老基礎更堅實
《條例》新增“子女陪護假”,明確老年人患病住院時,獨生子女每年可有2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10天的帶薪陪護假。同時,強化對老年人住房等財產權益的保護,禁止子女或親屬侵占,并要求相關部門在處理老年人財產事務時嚴格核實其真實意愿。
社會保障水平再提升
福利保障方面有顯著變化:高齡津貼發放年齡門檻降至70周歲,讓更多老年人早日受益。《條例》還提出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對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為守護老年人財產安全,要求嚴厲打擊針對老年人的詐騙、非法集資等行為,并加強風險提示。
社會服務供給更優化
《條例》要求構建覆蓋城鄉的縣、鄉、村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并大力推進醫養結合,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鼓勵養老機構內設醫務室,支持部分公立醫療機構轉型為康復護理機構。同時,推進公共場所和家庭適老化改造,建設老年友好環境。
社會優待內容再擴充
在出行優待上,明確65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擴大優惠范圍。文化休閑方面,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旅游景區等應對老年人實行免費或優惠開放。此外,《條例》還支持老年人繼續參與社會活動,發揮余熱,要求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庫,保障老年人參與勞動和活動的合法權益。
新修訂的《青海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緊密結合青海實際,聚焦老年人關切,將對保障本省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老齡事業高質量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來源:西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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