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并會簽了《關于建立“府檢聯動”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這是青海省政府部門與檢察機關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立足“三個最大”省情定位和“三個更加重要”戰略地位,深化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強化依法行政和檢察監督協同發力,進一步鞏固提升法治政府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成效的創新舉措。
在當今多元交織的現代社會,治理議題日益呈現出跨越部門邊界、融合多重領域的復雜形態。無論是單一的行政管理模式,還是孤立的司法解決路徑,都難以獨立、完整地回應這種系統性挑戰。“府檢聯動”機制的探索與實踐將行政機關的治理優勢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有機結合,更好構建起了行政與司法監督之間的協同關系,讓行政效率與司法公正相互促進。立足共護營商環境、共解行政爭議、共促社會治理的出發點,“府檢聯動”機制為青海推動平安青海建設、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生態環境治理、加強民生領域法治保障、提升全社會法治意識凝聚治理合力,以實現“1+1>2”的治理效能。
任何創新機制要長期有效運行,都需要穩定的制度保障和科學的評價體系。“府檢聯動”機制也需要通過地方立法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府檢聯動的法律地位、職責權限、協作程序、保障措施等,使聯動機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充分發揮“行政+檢察”的職能融合優勢,強化多領域協同聯動,創新建立覆蓋全省多部門的聯席會議機制,統籌整合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信息資源,推動風險隱患協同研判、聯動化解。同時,要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不僅要評價聯動機制本身的運行情況,更要評價其產生的實際治理效果。通過制度化建設和科學評價體系,有效避免聯動機制流于形式,確保其持續產生治理效能。
聯動不是混同,協作不是替代。“府檢聯動”機制的健康運行,必須建立在權責明晰、邊界清楚的基礎上。要恪守憲法與組織法確立的權力邊界,在制度設計上明確聯動的范圍、方式和程序,避免因過度聯動而導致權力混淆或監督缺位。聯動范圍必須嚴格限定于特定領域,聚焦那些單靠行政或司法一己之力難以根治的復雜治理難題,如生態環境持續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等。聯動的方式與程序可以通過建立常態化的信息共享平臺、重大案件協商通報、聯合專項行動等形式確保法定化、公開化的聯動。
“府檢聯動”機制賦能治理現代化的最終目的是更好地服務人民、保障民生。檢驗“府檢聯動”的最終成效,必須看是否解決了真問題、贏得了真滿意。它要求雙方在協作中,始終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聚焦食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領域的突出問題,通過法律共研、爭議共調、濫權共管,形成治理閉環。讓每一次的聯動協作、每一條制度創新,都凝結為人民群眾可視、可感、可及的公平正義。如此,“府檢聯動”方能超越機制本身,成為在法治軌道上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夯實黨的執政根基的堅實橋梁。
展望未來,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的深入推進,“府檢聯動”機制有望在更廣領域、更深層次上發揮治理賦能作用。但這不僅依賴于政府與檢察機關在實踐中的不斷摸索與創新,更有待于配套政策的積極支持與理論研究的持續深化。如此,“府檢聯動”機制才能真正發揮其效能,為構建協同有序、運轉高效的現代治理體系注入持久動力。
(來源: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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